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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优先股、永续债等多种创新金融工具相继出现并逐步发展。实务中,创新金融工具的利益相关方往往基于不同的立场对其合同条款中包括的“实质”作出不同的理解和判断。因此,与常规金融工具相比,优先股、永续债等创新金融工具在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复杂性,法律形式往往不能如实反映经济实质,对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也更加困难。与此同时,作为一项重要权益工具的股票股利,其在实质上是否属于利润分配的行为,应按何种价值计量,我国上市公司的实务也一直不甚清晰。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对于负债和权益的区分规定得非常简略,实务情况很复杂,合同的条款、权利、义务都有多种形式的变化,所以如何正确区分优先股、永续债等创新金融工具是归属于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不论对监管机构还是发行人和投资人,都是一个挑战。此外,我国上市公司实务中将所有送红股即股票股利均作为利润分配行为并按照所授予股票的票面金额计量。这一处理方式直接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送红股成本相对较低,现金分红成本相对较高。有效规范公司送转红股的会计处理,对于确认权益工具内部的实际价值量转移,规范利润分配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完善金融工具会计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结合优先股、永续债的案例分析,指出了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与金融工具在实务处理中的不适应性,更好地把握了准则的改进方向,对于在金融工具实务中如何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如何进一步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使之能够透过法律形式,最大程度地反映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在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方面,本文建议借鉴美国相关准则的有关规定,区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票分割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代表的不同的经济实质,以及在不同的经济实质认定下,应采用的计量属性,为规范上市公司会计实务,完善我国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提供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