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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停止形态,其特殊性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决定了行为的停止形态,行为人是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本文结合各国和地区刑法不同的规定及学者们对其概念的理解,导出了中止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并对准中止犯的一些问题、危险犯、行为犯和共同犯罪中的中止犯存在的情形以及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进行了一定的探讨,进而提出了几点完善我国中止犯的规定的立法建议。 在中止犯的中止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一章中,文章先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关于中止犯的一般规定和概念进行介绍,导出了中止犯的概念。结合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的立法规定,在论述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中,首先论述了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理由,认为结合我国立法规定和刑法理论,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应该是中止的任意性、中止行为、结果未发生、中止行为与结果未发生有因果关系。随后对各个条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在准中止犯一章中,文章在对准中止犯的概念和立法规定进行简单介绍的基础上,从伦理性、刑罚目的和刑事政策的角度论述了设立准中止犯的理论依据;认为准中止犯的特征应该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中止犯罪的真诚性;客观上必须具有为防止既遂结果的发生而做出真诚的努力、行为人的补救行为并未奏效、行为人的补救行为并未奏效是由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在第三章中止犯的存在范围中,讨论了危险犯、行为犯是否存在中止。文章先介绍了危险犯的概念等基本问题,然后认为危险犯既遂后不可能再成立中止犯,但是应该把危险犯既遂的标准向后延伸,以危害行为实施完毕,危险状态足以使法益受封实际侵害为界,将此分界作为危险犯罪既遂的标准。因此行为人已经将危险行为实行完毕,客观危险状态出现后,但客观的危险状态尚不是法定的危险状态,不足以对法益造成实际损害之前,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当然可以成立危险犯的中止犯。在讨论行为犯时,在简单介绍行为犯的概念和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分类对行为犯的中止犯的不同情况提出了一些看法。 文章第四章对共同犯罪中的中止犯进行了深入地研究,认为共犯成立中止犯,应以行为人能否任意放弃犯罪行为且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危害行为所造成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