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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贸易法律统一的起点而不是终点。统一的法律必须有统一的解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虽然规定了条约解释的规则,但考虑到CISG的具体内容及所调整的主要关系,因而条约法公约中的解释规则虽能对CISG的解释提供帮助但很难直接适用。CISG通过其第7条建立了自己的解释体系,这就是要考虑CISG的国际性,促进其统一适用以及促进对国际贸易上诚信的遵守。三个解释原则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意味着要摆脱国内法观念的束缚,对CISG的条款要赋予其CISG下的含义。CISG解释三原则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只有在解释时综合考虑三原则才是CISG解释的正确态度。CISG不可能涵盖所有问题,因而不可避免的存在漏洞,公约中的漏洞分为两种:法定缺漏与法定外缺漏,法定缺漏是公约明确排除而不予适用的事项,法定外缺漏是公约管辖但未作规定的问题,对法定外缺漏,应依照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去填补,而尽量避免适用国内法。对于一般原则,公约虽未作明确规定,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及欧洲合同法原则对于这些原则的发现能提供有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