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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部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尤其是进入自然旅游资源领域,是私营部门力量壮大的产物,也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但是,由于目前国家在私营部门开发经营自然旅游资源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致使私营部门在开发旅游资源的过程中没有可遵循的依据,因而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私营部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的核心问题——景区出让经营权问题尚处于争论之中。因此,研究私营部门开发自然旅游资源问题,从理论上解析自然景区的产权性质、准公共物品属性,并得出相应的分析结果,提出规制私营部门开发行为的措施和政策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实践意义。 本文立足经济学理论,依托微观经济学、产权理论、博弈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制度经济学以及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结合旅游业自身的特点,采取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证有机结合的方式,对私营部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做了全面系统的分析。本文的分析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经济学一般规律。从分析的逻辑角度看,第一步提出私营部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的过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传统旅游资源开发模式进行深入探讨,指出其弊端,说明旅游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并不取决于开发经营主体的属性;第二步从理论上分析私营部门进入旅游资源开发的可行性,指出私营部门整体进入景区开发时,其追逐利润最大化与对资源实行有效保护之间存在的矛盾,提出政府规制优化策略;第三步从实证角度验证旅游景区开发引入私营部门的可能性、具体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第四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给出政策建议。 全文共分十部分,导论部分,对全文的分析思路、结构安排和基本观点作了概括性描述。第一章,对私营部门进入旅游资源开发进行背景介绍,简要描述了中国旅游业和私营部门的发展历程,以及私营部门进入旅游业的过程;第二章分析了私营部门进入旅游资源开发领域的过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指出私营部门进入旅游资源开发的必然性;第三章从宏观政策环境和旅游业自身行业特性两方面,探讨了私营部门开发旅游资源面临的市场准入限制;第四章从产权理论出发,对旅游资源的不同产权属性进行剖析,指出景区出让经营权的可行性,对出让景区经营权后引发的问题以及规制方法做了深入探讨;第五章运用博弈论对私营部门开发旅游资源过程中,私营部门之间以及私营部门和政府部门展开的博弈进行分析,分别给出博弈对策;第六章运用公共选择理论对旅游景区的准公共物品属性进行判断,说明政府在私营部门开发旅游景区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必要性,以及如何进行监管;第七章以加拿大、美国、日本和泰国为例,探讨了这些国家在国家公园管理中引入私营部门的做法和管制方法,提炼出对我国旅游资源开发引入私营部门可以借鉴的方法和建议;第八章分析了国内两家较大的民营旅游企业——宋城集团和万贯集团的经营策略和发展模式,对其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客观评价,总结出我国旅游资源开发中引入私营部门时应重视和注意的问题,指出从业私营部门应规避的风险;第九章通过对以上各章的分析总结,提出五大政策建议:1、强化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与服务的功能;2、完善旅游发展与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3、促进私营部门的健康发展;4、规范私营部门开发旅游资源的运作模式;5、健全监督体系。 在借鉴和吸收前人的学术成果的基础上,本文的创新在于:一、针对产权归属是私营部门进入旅游资源开发的焦点问题,本文系统分析了国有资源的产权性质,对产权的不同属性进行讨论,证明根据产权不同属性进行拆分的可能性,验证旅游景区出让经营权的可行性;二、将博奕论运用到私人部门与国有资源代理人之间的博奕关系中,证明监管措施的到位与否决定了旅游景区引入私营部门的效果,为政府制定规制政策提供理论依据;三、BOT模式是发展中国家在建设基础设施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方法。在我国,BOT模式主要针对外资企业。本文认为,随着私营部门力量的壮大,BOT模式必然向国内企业开放,并将成为发展基础设施、缓解国家资金紧张的最佳选择。因此,在对旅游景区的不同经营项目进行分割的讨论中,大胆提出引入BOT模式开发景区基础设施。四、在我国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过程中,公众的作用和意见较少,似乎只是职能部门与具体企业之间的问题。这主要由于一方面公众的参与意识不强,更主要的在于公众的参与渠道较少,监督作用较小。本文认为,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公众的参与是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手段,提出将公众纳入监管体系中,强调公众在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