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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院是法律纠纷的裁判者也是生效判决的执行者,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经法院裁判后,如果败诉方不能自动履行,胜诉方的权利无法通过生效裁判得到保护,故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用以保护胜诉方的胜诉权得以实现。法院应依法行使自己的强制措施,既要维护胜诉方的权利,也要充分的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各种民事纠纷层出不穷,执行中也面临着许多立法时无法预见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因不能妥善解决从而导致生效裁判执行不能,其直接后果剥夺了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期待获得的法律利益,深层次也影响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性,不利于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执政理念。这些执行难题涉及到法律的各个层面,其中涉及追加或者变更执行当事人的问题出现的更为频繁。如何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防范当事人规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需要对该问题进行及时深刻的研究。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和追加是两个法律现象,属于两种法律问题,但二者均是民事执行承担的外在表现形式。执行承担的产生可因程序也可因实体。因程序法的原因产生执行承担的法理基础是执行名义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因实体法的原因产生执行承担的法理基础是连带责任的不可分割性。由于法理基础不同,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者追加的程序设计亦有所不同。现实司法活动中,执法机关并没有将二者进行必要的区分,往往简单的适用《民诉法》和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这种机械性的适用,已经逐渐无法适用社会的发展与执行情况的多样性,所以只有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论研究,才能真正的理顺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公平公正的解决执行难题,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违法行为的出现。本文主要针对法院实际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人需要变更和追加的条件、适用范围、理论基础、我国立法现状及完善途径的角度对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和追加进行法律研究。目的是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已成熟的法理思想,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提出完善我国有关执行当事人变更和追加问题理论研究的方式方法,同时提出自己的分析意见,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