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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活动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呈现出曲折过程,极大的受到了历史进程以及经济体制变迁的推动。现代意义的个人征信活动在建立之时就以法制化的发展为指导思想,贯彻依法治国的理念。同时,个人征信在我国从政府主导逐步发展为市场化导向,其中市场在个人征信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逐步确立。个人征信活动的环节众多,而在复杂的个人征信活动中所涉及到的个人征信主体的类型也较为广泛,包含了个人信用信息的本体个人、个人信用信息控制者、处理者和使用者,以及对个人征信活动的监管者。本文的研究对象之所以限定为个人征信机构,盖因其在个人征信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集个人信息控制者和处理者于一身,与个人信用信息主体、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之间分别形成法律关系,并且是个人征信活动监管者主要监管对象,参与个人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存储、分析和使用全过程,因而在个人征信活动中处于重要地位。我国对个人征信机构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有很多制度存在空白和不足,不能满足现阶段个人征信机构开展个人征信活动的法律需求,产生了现实需求与法律供给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本文在介绍个人征信活动的历史演变进程后对个人征信市场及个人征信机构作以简单概述,论述了个人征信从传统非市场化实现市场化个人征信的两个渠道,并由此展开对个人征信市场化过程三个主要环节,即市场准入、业务运行及市场退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述,逐层剥离个人征信机构参与个人征信活动的各个环节,分析各环节中市场化的个人征信机构所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指出我国个人征信正在处于由传统非市场化的个人征信发展为市场化个人征信的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之中,无论是传统非市场化的个人征信亦或是未来实现的市场化个人征信,监管机构对个人征信机构的监管都是一直存在的。但是对于两种模式下的监管的目标和监管的属性却是不同的。因此本文最后对原有非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的监管在面对市场化新问题时的缺位与局限作出分析,在市场化背景下更新监管的理念,进而重定市场化背景下个人征信机构的监管原则。本文根据我国现阶段个人征信机构开展个人征信活动所提出的现实法律需求,结合国外已有的较为完善的个人征信机构法律体系及相关制度,综合我国自身的基本国情,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制度空白和不足并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理论上的论述。为我国个人征信机构市场化的发展提供较好的法律环境,以期使我国的个人征信机构的发展和市场化的进程更加体现法制化的内涵,进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中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