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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价、房产调控政策成为持续热点的背后,政府职能转变已经成为房产调控中的主要问题。政府的经济职能,政治职能、社会管理职能在房地产领域所表现出来的欠缺成为调控政策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重要因素。而房价和房子的问题不只是影响到经济结构顺利转型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成为影响社会和谐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本文首先从马克思和恩格斯思想、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以及相关西方经济理论出发,结合德国、日本和新加坡的住房制度以及我国的住房政策的沿革来分析了我国住房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房价越调越高的原因,提出从根本上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实施国家帮助,建立完善住房制度。其次,从政府职能的基本定义出发,联系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及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基本职能的相关理论和西方发达国家关于政府职能的相关学说,阐明政府的经济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在房地产调控中的重要作用。并结合我国政府职能在房地产市场中的欠缺之处进行了分析,指出政府职能在房地产调控中所显现出来的问题。再次,从政府职能理论和市场经济理论出发,结合房产领域出现的一些不规范现象,对政府职能转变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指出政府职能在房地产调控领域转变的必要性。最后分析了政府职能在房地产市场调控方面的转变方向。即要求政府能够站在房地产市场之上,控制房地产市场的总体运行,防止房地产市场自发发展对社会引起的危害。并具体分析和讨论了我国在房地产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转变应该注意的一些方向。通过以上理论结合实际的分析,得出结论:调控房价,推进住房改革是国家和政府应尽的职责。政府职能应当及早转变,以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政府的“天职”应该是向社会提供市场充分有效供给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部分,同时要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场交易参与者的积极性和智慧,更充分地提供信息和发现价格。因此,政府要通过相应改革,真正使生产要素及资源能源价格反映其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就房地产调控来说,政府应当做的就是,转变政府职能,实施房产调控,为市场提供政策和信息等公共物品,使房价回归理性,使房屋价格体现出房屋本身的价值,而不是严重偏离价值。按照我国社会主义政国家的定义社会发展的要求,政府应当成为服务更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政府,应当实施好社会管理的职能,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