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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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垃圾的产量也是日益增多,许多城市出现“垃圾围城”的现象。垃圾导致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开始影响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而垃圾被称作“放错了地方的资源”。为更好地解决垃圾问题,提高资源利用率,日本、韩国等国家率先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对城市生活垃圾开展分类回收循环利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实现了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减少垃圾处置量,既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也缓解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问题。我国从2008年启动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试点工作,首批确定了北京、上海、南京、杭州等八个城市作为试点。可是分类回收工作在我国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在实施过程中仍然暴漏出许多问题,例如居民仍然不会或不愿分类投放;收集后分拣工作量大;垃圾的混合运输以及最终对于垃圾的混合掩埋焚烧。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进行法律规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许多城市也制定了专门的城市生活分类回收条例或办法。但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中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规定过于原则化、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对于政府企业和公民的权利义务设置不合理以及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使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没有足够的法律保障。国外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方面有着较为成功的经验。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和配套法规;设置了奖励和惩罚制度,奖励居民分类投放和惩罚不分类投放的居民,实现垃圾从源头上分类;定点定时制度保障了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了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和分类回收。这些制度保障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实现垃圾资源化。本文将对国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成功经验进行探讨和借鉴,针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从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配套法规、建立定时定点制度、完善奖惩制度、计量收费制度和确立垃圾分类回收指导员制度等几个方面对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进行完善,以期更好地解决垃圾分类回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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