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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是规范证据收集、证据运用和证据判断的法律准则,它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建立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作为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意见证据规则,在国外有着悠久的历史,长期以来在普通法系国家的诉讼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立法对于意见证据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使用证据无章可循,难以保证案件的程序正义和实体真实。为了克服这些问题,有必要对意见证据规则进行系统的研究,吸取国外对于意见证据比较成熟的做法,从而在司法改革中对我国的证据规则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借鉴。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约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概括地介绍了意见证据、意见证据规则的概念,并分析了意见证据规则的特点以及确立意见证据规则的传统法理依据。文章认为,对“意见证据”进行判定,不能只看表面,而要依据证据的内容来确定。意见证据规则实质上是普通证人意见排除规则和专家证人意见采纳规则的统一体。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意见证据规则的立法与实践。文章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意见证据规则在相关国家或者地区也在发生着改变。具体而言是随着法律全球化的推进和两大法系间融合的持续加深,意见证据规则在全球不断扩张,不但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引进意见证据规则,而且英美等国也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有益的做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意见证据规则已经不单是普通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而是全世界的证据规则。第三部分对我国建立意见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在我国正在酝酿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的背景下,构建我国特色的意见证据规则是必要的并且也是可行的。必要性体现在:意见证据规则的确立可以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并且可以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可行性表现在:首先,我国对于意见证据规则理论上的研究日臻成熟,学者对建立意见证据规则基本上都持肯定态度;其次,我国现有立法也在一定意义上也确认了这一证据规则;最后,我国陪审制的重新确立以及诉讼的模式的对抗制改革已经初见成效,所有这些都为我国建立意见证据规则奠定了基础。第四部分在分析我国现状的前提下对我国建立意见证据规则提出基本构想。文章认为,完全照搬普通法模式的意见证据规则是不可行的,吸收普通法系国家意见证据规则的合理因素才是现实之举。具体表现为:在专家证人方面,将专家意见证据纳入证据法或者刑事诉讼法时,无需在专门创设一种证据种类,而只需在完善现有鉴定制度的基础上加入专家证人制度即可。对于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采纳许多国家都采用的“一般加例外”的模式,并且对例外情形作了详细的规定。并认为想要将意见证据规则顺利地应用到司法实践,还需要建立和完善包括证据开示、证人强制出庭在内的其他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