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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囚制度最早发源于奴隶制时期,并经后世朝代的发展演化,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监狱司法制度。唐代统治者采取杂糅儒、道两家思想的治国方略,在立法和执法上践行务求宽简,慎狱恤刑的思想,频繁录囚,促使了录囚制度在唐代不断发展完善,并趋于完备定型,从而奠定了唐代的录囚制度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本文以录囚制度的历史发展为线索,以录囚制度的起源、发展;唐代录囚的原因;唐代录囚的职能主体系统;唐代录囚制度的历史评价以及唐代录囚制度对当代审判监督制度的启示五个方面,通过查证和引用大量的史籍资料,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浅陋之文,试图反映唐代录囚制度的全貌。本文通过深入研究录囚制度的起源,指出目前多数学者认为录囚制度发源于西汉的观点有失严谨,通过对录囚制度内容和目的分析,考证史料,说明录囚制度的发源应是在奴隶制时期。本文也对不同时期出现的“虑囚”、“理囚”、“疏理”等名称进行总结和分析,得出其是录囚制度别称的结论,同时论述了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也是录囚制度发展演变的结果。唐代录囚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防止刑狱冤滞,冤狱和滞狱的存在是唐代录囚的直接原因,同时唐代统治者受慎刑恤囚思想的影响而频繁录囚;二是唐代统治者弥灾的需要,即因灾录囚,指出唐代统治阶级认识自然灾害的两种理论,即“灾害天谴说”和“阴阳五行学说”;三是唐代皇帝体现皇恩,行赦免之道的需要,主要通过援引大量史籍资料来说明录囚活动在唐代成为皇帝赦免的主要手段。唐代录囚的职能主体及职责划分主要有三种:一是皇帝亲自录囚,论述了皇帝亲自录囚的情况以及皇帝亲自录囚的地域范围大多是在京畿之地;二是皇帝遣使录囚,主要派遣刑部、御史台和中央官员外出录囚;三是司法机关和固定官员定期录囚。我们应以历史的眼光来评价唐代的录囚制度,唐代的录囚制度在当时的社会制度环境下有其进步意义,对缓和社会矛盾以及皇帝体察法律运行和吏治情况从而完善法律制度有积极作用;但是唐代封建社会,皇帝的录囚活动往往成了皇帝赦免罪囚的一种手段,破坏了唐代法律运行的司法公正。文章的最后简要论述了唐代录囚制度对后代的司法监督制度的影响,重点论述了唐代录囚制度对明清会审制度的影响,并引申出对当代审判监督制度的思考,以赵作海案件为例说明我国当代审判监督制度有待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