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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犯罪一章中的主要罪名之一,长期以来,惩治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和受贿罪成为推动深入反腐的“三驾马车”。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现代经济结构越来越复杂,这给惩处挪用公款罪带来了困难。比如,在挪用公款罪中,该罪犯罪对象是公款,但刑法对公款的规定是不穷尽列举式的,并没有对公款的内涵和外延加以确定。而实践中不免会遇到一些新兴的财产形式(比如本案的共管账户资金),这就给司法实践中认定公款带来困难。此外,挪用公款罪是身份犯,这就牵涉到行为人的身份问题,而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尤其是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此类犯罪中存在着共犯与正犯的交织,如何对不同身份的行为人进行定罪,是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从司法实务出发,拟通过对一则典型案例的分析,借助概念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政府与非国有公司共管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公款,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不同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时该如何定罪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尽一份绵薄之力。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情简介、案件的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本部分主要针对与所选案例争议焦点中所涉理论问题进行分析,主要包括挪用公款罪的相关问题、刑法中的身份与身份犯、以及不同身份在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中的影响三部分。笔者认为,对具有不同身份的行为人共同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该如何定罪的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况:在一般情况下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的原则处理,在共犯与正犯竞合的特殊情况下,按正犯所触犯的罪名定罪。本部分是论文的核心。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结合前文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对本文所选案例进行分析,进而得出研究结论:本案中共管账户资金属于公款;两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通过本案的分析结论探讨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解释问题以及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的定罪思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