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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行政权的不断扩张,行政方式亦呈现多元化,使行政权广泛进入到私法领域,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因为行政权的介入演变成复杂的混合争议,反映到司法领域,涌现了大量的行政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由于我国迄今尚无完整系统而又具体的法律规定与实践运作规则,这导致法院在处理行政民事争议交织案件中,无所适从,处理不一,给司法实践造成混乱,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尊严和权威,也给当事人增加了负担。因而,从理论上系统地探讨此类案件的处理方法就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首先对行政民事争议交织案件进行简要的概述,包括涵义、特征和产生原因,从理论上廓清行政民事争议交织案件。文章紧接着从司法实务和既存理论框架入手,归纳总结司法实务中解决行政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几种途径,逐一分析探讨其利弊,并质疑理论界提出广泛地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通过一系列分析,指出其局限性及不足。同时本文借鉴国外对交织案件的处理的成熟经验,认为,行政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情形过于复杂,在设计处理程序上不宜采取“一刀切”方法。因此,文章对能够引起行政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分析,根据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民事争议交织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为基础,对行政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交织情形进行类型化的划分,根据不同类型的交织案件,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即构建多元化的处理模式:总的来说,针对第一类行政民事争议交织案件,可以采取迳行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即民事审判中可以直接对案件的有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通过民事诉讼一种途径即可解决,同时依据民事判决,通知行政机关变更行政决定;针对第二类行政民事争议交织案件,主要采取分别审理的方式,遵循“基础优先”的原则,即先解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待行政争议解决后,再解决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第三类行政民事争议交织案件,主要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采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