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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的类似商品的认定是确定商标是否存在混淆的前提之一。本文选择对类商品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通过研究我国类似商品认定制度的现状,以及其他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经典案例,对于如何认定类似商品进行了探讨。本文的引言部分简述了类似商品认定的重要作用,通过介绍中外经典案例并指出其中出现的因类似商品认定标准不一而引发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引出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文章的第一章就我国商标法中类似商品的认定的现状进行了阐述,并结合相关案例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指出我国类似商品认定上存在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的问题。文章的第二章从商标法上类似商品的认定依据入手,首先简单介绍了《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中规定的商品分类的原则,并阐述了商品国际分类表在类似商品认定中的法律地位。其次,阐述了类似商品的个案认定中应当依据的要素,并就各要素的定义、功能等进行了分析。文章的第三章通过对两个欧盟的经典案例——佳能案和瓦特福特商标异议案的分析,将上一章节中阐述的类似商品的认定依据展开,讨论了如何认定类似商品、类似商品认定与商标混淆认定的关系,以及商品互补性这一要素在类似商品认定中的作用的问题。文章的第四章,笔者阐述了规范类似商品认定的意义,同时,针对第一章中提出的我国类似商品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第三章中欧盟经典案例,建议我国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在类似商品认定独立于商标混淆认定的前提下,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类似商品认定中各要素的界定,并且确立类似商品认定的具体原则,使得类似商品的认定有法可依,避免审判结果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在最后的结语部分,笔者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期望在完善类似商品认定制度的过程中不仅要适用相应的法学理论,也要适当的参考和借鉴其他领域的科学知识,从而才能真正使得类似商品认定的制度符合社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