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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界亿万年的漫长演化历史中,受遗传与变异(突变、基因重组)等遗传规律的影响,生物在得以自我繁衍、延续物种的同时,也在不断变异和进化,进而孕育了生物的多样性。人类在认识自然的过程中,不断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其在生物资源领域内所获得的各项突破性成果亦是例证。随着遗传学、分子生物学、基因工程、基因编辑等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生物遗传资源在农业、医药、环保等领域不断得到开发和利用,生物遗传资源价值得以凸显。正所谓“树大招风”,受资源禀赋和技术发展的不均衡,拥有先进生物技术的发达国家和拥有丰富生物多样性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疑窦丛生、矛盾重重,“生物剽窃”行为便是矛盾升级的映照,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渐次由简单的资源问题演变为复杂的政治、经济、法律问题,利益博弈、规则博弈、政治博弈相互交织、此消彼长。为规范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国际社会及区域性组织、国家或地区积极参与立法实践,并取得了一些有借鉴意义的立法成果。对生物遗传资源究竟采取公法管理抑或是采取私权保护的方式,国际或各国所秉持的态度不尽相同。总体来看,无论是学理上,还是实践中,生物遗传资源与作为其载体的生物资源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已成共识,在此过程中,生物遗传资源的私权保护呼声甚高。然而,生物遗传资源曾一直被当作人类共同遗产待之,通过私权保护将会面临在现有的财产权体系中无法找到一席之地的尴尬境地。对此,学理上对生物遗传资源的物权保护、合同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均有探讨,然而,受制于生物遗传资源可复制性、无形性以及谈判双方实力悬殊,物权保护和合同法等保护效果可能会不尽如人意。在基于生物遗传资源利用所产生利益分配失衡愈演愈烈的情形下,作为拥有丰富生物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对生物遗传资源更寄希望于知识产权这一具有较高保护水平的赋权路径。基于上述背景,本研究围绕“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这一主题,除了在导论部分对选题背景、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等加以阐释外,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对生物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加以论证。第一章为“生物遗传资源的概念界定及保护缘起”部分:首先,从生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法阐述、国家或地区立法实践对生物遗传资源的界定等层面对生物遗传资源的内涵加以剖析,尔后结合生物资源、基因、遗传信息等对比分析,明晰生物遗传资源的本质,并在此基础上对生物遗传资源加以科学分类。其次,分析了生物遗传资源可复制性、无形性、分布的地域性和不均衡性、稀缺性等特征。最后,从资源丧失严重、生物剽窃蔓延、惠益分享失衡等方面探析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成因。第二章为“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分析”部分:随着生物遗传资源逐渐被各国立法所关注,对生物遗传资源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广受争议。生物遗传资源国家主权原则的确立、生物非专利原则的松动、农民权的确立,为生物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制度化条件。生物遗传资源与知识产权客体的类似性以及知识产权权能与遗传资源提供者诉求的匹配性,为生物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理基础。生物技术产业发展中的遗传资源需求及知识产权冲突,为生物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实证依据第三章为“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域外实践及对我国启示”部分:第一,对诸如CBD、ITPGRFA、TRIPS协议、WIPO相关条约、UPOV公约等国际立法动态加以梳理,明确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所处于的历史方位;第二,对安第斯共同体、非洲联盟、东盟等区域性立法实践进行分析;第三,对以美国、欧盟、瑞士等发达国家以及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立法加以剖析;最后就域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进行分析,探讨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立法基础及国际合作途径。第四章为“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与应答”部分:对生物遗传资源权利属性的定性问题、权利客体的界定问题、权利主体的厘定问题、权利内容的配置问题等加以系统剖析。尤其是对生物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进行了详细论证。譬如受制于知识产权客体保护的新颖性、期限性等条件,生物遗传资源并不能当然适格于知识产权客体之中;又如生物遗传资源主体的多元性、不易确定性、群体性等特征可能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的属性存在一定冲突。同时,现行的知识产权权能内容适用于生物遗传资源也具有不适性,权能如何配置并无先例可循。然而,任何新型权利类型的出现总是与争议相伴而生,在“直接将生物遗传资源客体之中、共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存在障碍或弊端的情形下,可设立生物遗传资源专门权,并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造,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体系之中。第五章为“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建”部分:以生物遗传资源权为中心进行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建。生物遗传资源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在立法上并无先例可循。在采取公法管理与私法保护相结合的保护立法构想下,对生物遗传资源的立法原则、立法模式、立法体例予以勾勒的基础上,对私法保护中“权利客体、权利主体、权能内容、法律责任”以及公法管理的中“管理机构、生物勘探和数据库制度、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制度、环境管制制度”等加以综合的制度安排。最后,在对全文加以系统回顾的基础上,就提高我国生物遗传资源国际立法话语权及尽快推动生物遗传资源专门立法的出台等问题提出了前瞻性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