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在商标制度建立初期创建了商标直接侵权制度,这在当时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已经足以规制商标侵权行为。因为在当时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只有一些具有一定财力的经济实体才可能会在事实上做出严重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行为,侵权主体、形式、范围都比较单一,也比较容易确定。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商业活动日益繁荣,商标侵权出现了许多新颖的类型,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已经不能妥善地解决这类问题,不能使商标权人的利益获得有效的保护。而许多发达国家的立法或者判例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明确地确立了“间接侵权”的规则,在第三人即使没有直接去侵害权利主体的专有权利,但是对他人实施直接侵权的行为进行教唆、引诱或者提供帮助的情况下,第三人不能逃避法律的约束,还是要承担相应的“间接侵权”的责任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世界经济的一体化,现有的一些制度已经很难满足社会的需求,正如人权宣言是在法国大革命的背景下提出的一样,在我国的社会现实要求下,间接侵权理论建立与完善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自然了。在商标法中确立间接侵权制度,不仅是为了扩大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也是为了能够正确划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之间的界限,使直接侵权的范围不再不合理地扩大,防止对商标过高保护水平的现象的出现,在各个权利主体之间寻求到一种利益平衡的状态。本文从商标间接侵权的界定入手,对商标间接侵权与相关的制度作以深刻的分析比较,分析探索商标间接侵权规则的缺失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并且对外国的比较完善的有关商标间接侵权规则进行分析总结,从而能使我国更好地借鉴。最后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商标立法的一些建议。全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商标间接侵权怎样界定的论述。商标间接侵权是行为人并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也没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进行直接的侵害,而是为他人的直接侵权提供了便利,或者造成他人直接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扩大。商标间接侵权的概念就体现出侵权主体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和客观上为他人的直接侵权提供了便利,或者造成他人直接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扩大的法律特征;第二部分介绍商标间接侵权确立之法理依据,即:法律平衡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之功能和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必须建立商标间接侵权规则。也因商标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相比较具有其独特性,进一步阐述了间接侵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第三部分谈论了新近出现的许多案情相同的案例由于我国商标间接侵权规则缺失所造成判决结果的不一致,对这些困惑进行了细致的剖析和评价。第四部分分析了国外的关于商标间接侵权的相关规定,国外的许多较为完善的有关商标间接侵权的规定我国都可以有选择地进行吸收,满足现在社会的迫切需求。第五部分提出了构建我国商标间接侵权制度的具体方案,即:在划分好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界限的基础上要规定好商标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对特殊的间接侵权主体可以建立其特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