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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是人类个体之间基于利益等原因而导致的冲突,它与人际关系的组合方式密切相关。在转型期中国,民间纠纷大量涌现、社会矛盾不断激化。而发生在乡村社会中熟人(初级关系)之间的纠纷(乡村纠纷)则因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夹缝而更具特色。初级关系是初级群体内成员间基于血缘、姻亲和邻里等形成的人际关系,它不仅是人们进行感情交流的重要纽带,也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方式。婚姻关系是一种最重要的初级关系。同样,在中国乡村社会中,婚姻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的发生往往会牵动更多的社会关系,造成更大的社会震动。对这些问题,法学、社会学、人类学等方面的研究一般立足于从外部来把握乡村纠纷产生与解决的机制,用社会普遍公认的观点去解释他们所看到的文化,而对于纠纷当事人之间内部的人际互动关系关注不够。
本文试图采用主体性研究视角,立足于纠纷当事人的初级关系互动模式,选择离婚纠纷作为研究中国当今乡村纠纷现状的进路,以事件和文本两个维度切入进行分析,以期更全面、更深刻地把握它所体现出来的乡村秩序、地方知识,从而整合出一种新的研判当前乡村纠纷的思路,为建立更为适合的乡村纠纷解决模式提供启发。
事件分析以李高之争一案展开。李高之争表征了中国乡土社会一种典型的婚姻纠纷的呈现过程,其肇始于家庭琐事,终结于调解离婚。期间双方的初级关系网络进行了数月的动员和交涉过程--从女方的自我人质化策略到男方的隐忍不发再到双方自我预言的实现。对这种过程的跟踪和深描,展现出当事人各方对同一纠纷的不同理解及采取的博弈策略。李高之争的展开是情景式和特殊主义的,但在它背后似乎仍有隐秘的文本在运作。文本是事件展开的终结。在有着重宗法血缘、讲伦常关系传统的中国农村社会里,婚姻关系往往是法律体系中较为保守和稳定的部分,是最无法用一种纯然的理性制度模式加以规制的领域,因而有更多的利益、感情、民俗等等的交织。离婚诉讼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法律文本的修订过程。本文利用文本分析以期发现被正式制度和主流话语所遮蔽的东西,实现从文本到对事件的理解。
本文将乡村纠纷的广义逻辑链条反推至现代社会之个人权利这一价值理念上,即从现代性如何在当下中国体现和展开的宏观背景下来分析社会整合方式的变迁和社会组成单元的变化。这样,乡村纠纷与初级关系在两个维度上与现代化进程发生关联--从社会整合的意义上说初级关系不再是社会主导性的关系,它将让位于次级关系乃至契约关系,它对民间纠纷的制约作用注定要式微;从社会分化的意义上说个体越来越成为社会组成的单元,个人无法以社会关系来定义,乡村纠纷的解决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和定位当今我们所处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