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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田两主”是指同一土地上并存着田底权与田面权两个独立性的权利,由田底主与田面主分别享有,田底主与田面主在处分各自权利时,不受限制。“一田两主”伴随着明代的永佃制产生,在清代极为盛行。其产生途径包括了佃户和田主两个层面。清代“一田两主”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民间习惯中的财产观、租佃观与买卖观的基础之上的。在“一田两主”上包含了两种类型的基本法律关系,即处分田底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和处分田面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大清律例》对“一田两主”地权纠纷的多为间接规定,地方法规大多采取了严厉的禁革措施。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政府的税收和防止纠纷的发生。从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来看,“一田两主”地权纠纷的主要包括了因回赎、找贴、欠租、退佃四大类型。这些纠纷反映了三个主要问题,即官方对民间习惯的妥协、佃户对田主人身依附的下降和民间产权观念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