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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十分粗略,造成对其权利的规定和保护就更为单薄。这导致了司法实务中第三人制度运用的混乱,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在实践中出现了乱列、滥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况,而在错案责任追究制日益严格适用的今天,或导致另一种极端情况的出现,法院为了减少职业风险而慎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从而使其实现诉讼经济与效率的目的落空。因此,完善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的规定,使其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试图按诉讼进程的顺序来讨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第一部分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保护的现状出发,引出了在其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对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等方面的权利侵害,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需要加强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保护。第二部分通过对国外立法现状的考察,并就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分类进行了分析,建议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分为辅助参加人和准独立第三人,进而根据不同种类的第三人规定不同的权利保护标准。通过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置于诉讼的动态过程进行分析,建议应该从诉讼进程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划分为程序抗辩权、程序保障权和与程序保障有关的权利。第三部分论述程序抗辩权,在引入本诉阶段扩大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保护,主要从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抗辩权,包括主体资格异议制度和管辖权异议制度入手,给予案外人事前救济的机会,以防止滥列、错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况产生。第四部分论述程序保障权,在本部分中着重讨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关的上诉权利,在不同主体提起的上诉程序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第五部分主要讨论与程序有关的保障机制。认为可以借鉴刑事诉讼法的制度,对任意将案外人引入本诉的主体采取程序性制裁措施,并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予以赔偿,从而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