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审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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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于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组织或检察机关等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28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解释规定面对同一环境侵害的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组织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权益受到损害的私主体提起相应的私益诉讼的权利,即面对同一环境侵害的行为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时,我国采取“并行的方法”,采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审理的双轨救济模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意在保护环境生态,环境私益诉讼意在救济私主体因环境侵害而受损的权益,二者并行运行、并行不悖。但遗憾的是,同一环境侵害事件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问题并没有引起学界与实务的过多关注。理论上相关研究不充分,立法上未注重两种诉讼的协调,导致司法实务中因同一侵害行为引发的两种诉讼存在案件性质界定不清、共同争点裁判分歧和私人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基于此,本文对两种诉讼并行审理的现状与问题进行梳理,理清问题成因,分析学界现有的问题解决路径之后,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制度背景,沿袭衔接说的路径,就两种诉讼并行审理问题进行完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审理的现状与问题。本部分对我国两种诉讼并行审理的立法与司法层面的现状进行梳理之后,指出两种诉讼并行审理存在的问题有案件性质界定不清、共同争点裁判分歧和私人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第二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审理问题的原因探析。本部分探析了两种诉讼并行审理问题的原因,发现两种诉讼并行审理问题出现的原因是理论研究不足未能指导实践和立法上未注重两种诉讼的协调。其中,立法上未注重两种诉讼的协调表现在案件范围、共同事实认定、裁判效力和责任承担四方面。第三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审理问题的解决路径选择。针对实践中两种诉讼并行审理出现的问题,学界提出应当对同一侵害行为之下的两种诉讼进行协调,并因此提出了合并说、附带说和衔接说三种问题解决路径的学说。其中,合并说认为应注重对环境侵害纠纷的整体性解决,将环境侵害纠纷涉及的公益性诉讼请求和私益性诉讼请求置于同一程序合并审理;附带说提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附带私益诉讼的解纷机制的构建;衔接说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属于不同的制度设计,但二者因处于同一侵害行为之下而存在特定的联系,因此,在区别二者的前提下,应以实体侵害行为引发的特定联系作为线索,将两种诉讼有机的衔接起来。本部分对三种学说产生的原因及内容进行剖析,分析合并说、附带说与衔接说的优缺点之后,认为在现行制度下衔接说具有理论层面的可行性与实践层面的可操作性。第四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审理之完善。本部分根据衔接说理论,针对同一侵害行为下的两种诉讼并行审理问题的原因对相关事项进行完善:界定两诉讼的案件范围、合理衔接对两诉讼共同事实的认定、合理衔接两诉讼的责任承担以及配套措施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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