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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与私法相交叉、融合形成第三法域——社会法领域。第三法域诉讼因与传统诉讼相比具有独特的个性而使得传统诉讼程序、传统司法职能面临无法应对的困境。有必要对传统立法与司法进行针对性的革新。在立法上,需要设置当事人程序参与机制、当事人程序平衡机制以实现程序公正;在司法上,需要赋予法官法律解释功能和公共政策制定功能以实现实体公正。法官的专业化是法官传统职能拓展的“人”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