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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产生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基础合同中主债权人(备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的利益,因而其价值取向也是防止受益人面临风险,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但是实践中,越来越多恶意受益人对备用信用证下款项进行索赔,打破了备用信用证下的生态平衡,为开证人带来了风险。国际商会为了防止这种恶意索赔为银行业带来风险,出于保护银行利益的目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遏制受益人对索款权的滥用。此外,学界对备用信用证风险的研究也倾向于对开证人风险的研究,使得备用信用证价值取向出现了偏离,即过多地考虑开证人的风险,偏向了开证人利益的保护。这种价值取向存在一定的误导性,如果任由其发展会使备用信用证失去本身的应用价值。重新审视备用信用证的价值取向,使其回归到保护受益人利益的初衷上来,防范受益人的风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但是,以往理论和实践中对开证人利益进行保护并非没有道理,所以需要在回归受益人利益保护的同时,对开证人的利益和风险也给予考虑。对受益人面临的法律适用风险、索款不能风险、备用信用证有效性风险以及开证人面临的操作风险、受益人欺诈索赔风险、备用信用证延期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并为以上风险提供具体的防范措施很有必要。我国备用信用证的发展一直较为缓慢,在备用信用证风险防范方面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立法、司法实践及监管上。对我国备用信用证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对备用信用证从立法、司法实践以及监管方面给出完善建议,有助于推动我国备用信用证的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