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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基础性著作财产权,也是经济权利中最早的权利。考察著作权法意义上复制权的历史发展,其经历了印刷时代的复制权、电子时代的复制权、数字时代的复制权。复制权不断嬗变的主要原因是复制技术伴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进步。复制权虽然是著作财产权中最早、最基础、最核心的权利,但其控制范围并没有形成定论,这将导致司法困难。本文立足于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复制权的规定,试图通过对复制权的历史考察、对国外复制权的立法研究以及对国内学者研究成果的分析,总结著作权法意义上复制权的本质内容及构成复制的必备条件,为完善我国复制权立法提供一些建议。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正文部分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著作权的历史发展。考察复制权的历史发展,以复制技术发展为线索,将复制权划分为三个时代:一是印刷时代的复制权,无论是出版者版权法还是作者版权法,其基本内容都是围绕着印刷和重印展开,因此可以说“版权即复制之权”。二是电子时代的复制权,技术变化产生了摄影技术、录音技术、无线电广播和电视技术,从而催生了今天的“邻接权”,其实质上就是传播者对传播媒介的复制专有权。三是数字时代的复制权,数字环境下的作品复制问题一直备受争议。总之,复制权嬗变主要与复制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第二章:有关复制权的立法分析。一是多数国家对复制权从两个角度进行界定。一方面从权利人的角度确定复制权的法定内容,另一方面从公众的角度设置权利限制制度。二是复制权的立法分析——从权利规定的角度。分析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对复制权的有关立法,总结出对复制权的定义大致有概括式、列举式和混合式三种模式。其中混合式因兼具抽象性和具体性而显得更为科学,值得借鉴。第三章:著作权法意义上复制的认定。一是复制权对作品表达的控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权,无论随着技术的发展其效力范围如何扩张,其本质内容都只是著作权人对作品同一表达的控制。二是构成复制的必备条件。著作权法意义上构成复制的必备条件包括作品的再现性、固定于有形载体之上、非独创性三个方面,当然在具体案件中认定是否构成复制行为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三是复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为进一步把握复制的内涵与外延而需要弄清楚复制与剽窃、临摹、演绎等行为的区别。第四章:我国复制权的立法规定及其完善。一是我国复制权的立法规定。主要讨论1990年及2001年《著作权法》,分析两者对复制权规定的差异。二是复制权立法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目前复制权立法没有从内涵角度定义复制,对异形复制没有明确规定,这将阻碍版权贸易,带来司法困难,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建议采用混合模式,抓住复制必备条件对复制权从新进行定义。三是用新定义的复制权概念对各种复制行为进行分析,发现很多问题颇具争议的问题会迎刃而解。结论部分,总结全文论述的主要内容,通过分析明确著作权人复制权的法定内容,鉴于我国复制权立法存在的问题,建议重新定义复制权,这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