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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侦查程序中,辨认是侦查行为的一种,它主要是指侦查人员组织的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与案件相关的人、物品、尸体、场所等进行指认或辨识的诉讼活动。按照辨认对象的不同,分为对人的辨认、对物的辨认、对场所的辨认等。同时刑事辨认是各国侦查机关使用的常规性侦查措施。刑事辨认是基于辨认人对辨认对象的可感知再认性而构建起来的一项侦查措施,在诉讼实践中往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刑事辨认结论不仅可以作为确定侦查方向和圈定侦查范围的依据,而且也可能作为证据材料而对后续审判程序所作的裁判施加重要影响。但是辨认毕竟是根据客体物在大脑中留存的记忆信息对当前事物进行主观判断的识别认定过程,是个人体验的主观反映过程,这一过程充满着诸多变数,要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果不能对刑事辨认的概念、理论基础、科学分类等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设置架构精密合理的辨认规则和其它正当必要的程序因素,使刑事辨认程序得到有效控制,以及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尺对辨认结论进行可信度审查,就可能出现错误的辨认结论,抑或错误的评断辨认结论,贻误侦查工作甚至导致出人入罪,刑事辨认程序的发展完善也就成为问题。通过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辨认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笔者着重指出刑事辨认程序改革要围绕一个总体思路,那就是刑事辨认同其他的侦查手段一样需要完善,但必须立足于司法实践之上,同时应当遵循侦查程序设置所应当遵守的程序基本原则,即程序法定侦查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程序效益原则,将这些基本原则作为刑事辨认程序重新构建时的价值指导。是否有个好的价值导向,如何遵循这些原则,直接影响刑事辨认程序的合理性、目的性。因此,笔者从明确刑事辨认的法定侦查地位、建立我国刑事辨认启动程序的审查机制、完善我国刑事辨认实施程序以及建立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四个方面对这一制度加以完善,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完善构想,以期推动整个侦查体制完善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