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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是大陆法系众多国家和地区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本篇论文在借鉴国外成熟的理论和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立法设想,希望通过研究为制度的设计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并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文章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为绪论。该部分由案例引出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后,介绍了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并就本文的研究对象和方法进行了阐述。 第二部分是对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的一般概述。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在学理和立法中对无效行政行为的内涵界定,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理论界有关无效行政行为概念的各种观点进行了分析。为了进一步加深对无效行政行为的理解,接着将无效行政行为与行政行为不存在、可撤销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作了比较。最后阐述了无效行政行为的特征。 第三部分阐述了无效行政行为的法理基础是行政行为的有限公定力。在这一部分里,先介绍了行政行为公定力存在各种学说,接着又介绍分析了关于公定力的有限公定力和完全公定力两种学说。最后提出以有限公定力为理论基础的无效行政行为及其相关制度才符合现代行政法的价值理念、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才能建立起一种新的权力制约方式即以权利制约权力。因而,无效行政行为必须以有限公定力为理论基础。 第四部分介绍了无效行政行为的相关制度。无效行政行为制度一般包括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