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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诞生与发展催生了相应的器官犯罪,世界范围内人体器官犯罪的猖獗对社会道德伦理与法律制度带来了诸多挑战。针对我国国内日益严重的人体器官犯罪态势,《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关于人体器官犯罪规定的创设是新形势下规制器官犯罪的有力武器。该项法规实施之后,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定罪处罚的案例。然而,不论是该款规定立法本身,还是现实中司法实践操作情况上,学术界对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产生了各种争议。随着现实案例形态的多样化与复杂化,对于具体条文的解释与适用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该项规定运用的准确性和操作性上不断接受新的挑战。本文从现今人体器官犯罪现状入手,提出研究人体器官犯罪的重要意义与现实必要性,继而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具体条文的解释与适用加以辨析,随后以该罪名涉及的刑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为基点,对不同犯罪行为司法认定的差异性进行刑法理论方面的阐释,也为后文提出的完善措施提供理论支持。本文不但对人体器官犯罪条文解读与司法操作上作出较为详尽的分析,同时也探讨了立法规定与司法实务背后蕴含的深层次理论基础,以期对有效打击人体器官犯罪及构建高效器官捐献制度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