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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犯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中常见多发的刑事案件类型,它与其他财产犯罪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这就意味着它与其他财产犯罪之间可能发生转化,该种情形就是目前作为刑法解释论中的“宠儿”和司法适用中的难题——转化型抢劫。当前理论界对于转化型抢劫的性质和构成要件等相关法律理论问题已然有大规模的讨论,但是却鲜有人关注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认定问题,即当盗窃、诈骗、抢夺罪(1)转化为抢劫罪时,是否适用或者应当如何适用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中的八项加重情节,即选择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档次量刑,否则,应当选择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档次量刑,这种法律责任上的重大差别理应引起重视。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未成为关注焦点且研究尚不深入,分歧颇大,部分结论难以苟同。对于抢劫罪的研究其八种加重情节是重点研究对象,而对于转化型抢劫学界研究集中在构成要件理论方面,仅对“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了重点研究,即便部分学者在其文章中对其他情节进行了研究也往往只是一语带过,并未深入阐述转化型抢劫适用或者不适用该加重情节的法理;实务界虽有解决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认定问题的现实需要但也仅作了初步探讨。自转化型抢劫粗犷式“诞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司法实践中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的适用问题先后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三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但滞后性毕竟是法律的固有特性,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也使问题层出不穷、应接不暇,为了更好地厘清理论,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转化型抢劫的情节认定问题亟需研究解决。本文共约4万字,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探讨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认定问题:第一部分是论述构成要件,同时介绍了关于转化型抢劫各构成要件的相关争论点,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为后文加重情节的认定奠定理论基础。比如论证了转化型抢劫的实行行为包括三个前提行为和在三大目的基础上的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实质上否定了转化型抢劫是纯正身份犯的观点。后面会看到,这两种观点的不同在加重情节的认定上会有不同结论。第二部分探讨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的认定思路。首先确立了转化型抢劫能够适用抢劫罪加重情节这个前提;然后指出了要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与全面评价原则的协调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同类解释原则的指导适用;最后提出了根据转化型抢劫的基本特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第三部分是不区分前提行为或特殊目的具体类型进行加重情节的认定。具体而言,论述了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几种情节。这些情节的特点是,无论前提行为是盗窃、诈骗还是抢夺,特殊目的是隐匿赃物、抗拒抓捕还是毁灭罪证,只要其他条件相同,其加重情节的认定结论是一致的。第四部分是是区分前提行为或特殊目的具体类型进行的加重情节认定。主要论述了抢劫数额巨大、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特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质的转化型抢劫适用。这些加重情节的适用特点是,其认定结论与前提行为或特殊目的的具体情形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