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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的中国模式是在对中国恢复性司法实践进行系统化、概念化梳理基础上得出的模式类型。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司法实践活动,我国的恢复性司法实践虽然与世界范围内的恢复性司法运动有相似之处,但在许多方面也表现出了独具特色的本土特征。运用社会科学的基本方法,对我国的恢复性司法实践进行深入研究,得出具有解释力的结论,进而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实属必要。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恢复性司法中国模式的概念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进行了界定。本文认为,恢复性司法中国模式的形式概念就是对我国出现的恢复性司法实践的理论总结,实质内容就是各地所出现的各具特色的恢复性司法实践活动。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各地所颁行的具有代表性的有关恢复性司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读。本部分从制度概况、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阶段及各阶段的处理方式、操作模式以及配套措施等六个方面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分类整理,以此为基础对恢复性司法中国模式的制度设计进行考察。第三部分主要以山东省烟台市“平和司法”模式为研究对象,对恢复性司法这一种模式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了调查分析。本部分以通过数据统计、个案分析、与办案人员座谈等方式获取的第一手资料为基础,从其产生背景、运行现状和存在问题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实证性的研究。第四部分主要是在二、三部分的基础上,对恢复性司法中国模式的特征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各方利益的契合是恢复性司法中国模式的产生动因,既有法律框架下的调整与改进是其操作模式上的特征,而以赔偿为核心的恢复性效果的实现是其所要达到的目标效果。第五部分主要是立足于我国的既有司法传统和现实司法环境,对恢复性司法中国模式在我国适用前景的展望并在体系定位、适用范围以及操作模式等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