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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决定自由是指公民的意志决定不受非法干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认知、判断和决意。它是人身自由权的重要内容,与精神安宁、性自主权等共同构成自由法益的内在层面——精神活动的自由。但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单纯侵害意志决定自由的严重危害行为却予以放任,对该危害行为进行犯罪化研究——增设胁迫罪和强制罪,能够严密国家刑事法网,解决司法实践中量刑不均衡难题,也能发挥国家刑法的威慑力,遏制犯罪,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本文运用语义分析法、规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意志决定自由进行多方面的综合研究和探讨,正文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意志决定自由基本概念和内外延关系的概述。本章首先对人身自由权的内容进行规范分析,论证意志决定自由是其重要内容;其次对意志决定自由这一概念进行剖析,并进一步落实其在社会生活、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地位;最后从法益的视角着手,提出该精神层次的自由应当成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第二部分是对国家刑法对意志决定自由的保护现状分析。本章首先从刑法罪名的行为构成和犯罪客体方面进行总结,概括出涉及侵犯意志决定自由的行为方式;接着就以上罪名分析,逐条梳理国家刑法因对意志决定自由法益存在保护缺陷,而在刑事理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第三部分是从意志决定自由的域外研究中概括出于我国而言的可鉴经验。本章首先分别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概况进行比较分析:两大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大多规定了侵犯意志决定自由的行为,且大陆法系还特别规定了胁迫罪或强制罪等罪名来专门保护这一法益;进而在这样的立法经验中,对侵犯意志决定自由的行为进行总结,并比较相应罪名的异同,以对我国刑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第四部分则是对加强国家刑法对意志决定自由保护的理论构建。首先从法益、社会危害性、部门法衔接等角度论述了增设胁迫罪与强制罪的必要性,其次是关于侵犯意志决定自由行为入罪的立法模式,最后对该行为入罪后罪的界限分析:一是构成要件的分析、二是犯罪完成形态的分析、三是行为的竞合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