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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殊的社会功能和价值。近年来,随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多元化的价值观对传统的伦理道德理念产生巨大的冲击,离婚率持续走高,再婚重组家庭不断增多。道德约束力的衰退与权利意识的绝对化趋势,对继父母子女的相处模式造成了影响,为了经济和物质利益,关于抚养、赡养和继承权纠纷的案例逐年增加。目前我国关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主要以《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为主,辅之以《继承法》和《收养法》部分内容。现行《婚姻法》没有在姻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设定相互的扶养义务,权利义务划分标准呈现出“非是即否”的特性: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相互间具有父母子女全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否则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抚养教育关系”是判断关系及矛盾纠纷解决的核心标准。立法者对何谓“抚养教育关系”的判断没有提供任何标准和依据;司法实践标准不一,案件的二审再审率高,影响司法的权威与统一;学界的探讨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抚养教育关系”的有无可由封闭型的一般规则辅之以开放性的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规则来判断。以“身份占有”理论和“事实上的监护和扶养关系”理论为基础,构建“共同生活五年以上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一般规则,并对“共同生活”的内涵与标准作出界定:既需要有“共同居住生活”的形式外观,满足“名声要素”外,还需要符合“待遇要素”,继父母像对待自己生子女一样抚养照顾继子女连续满五年以上,或者继子女像对待自己的生父母一样赡养扶助继父母连续达五年以上;既有基本的物质和经济上的提供和支持,又有精神和心理上的关怀和照顾。一般规则的建立,实质搭建了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推定规则: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外在客观满足一定情况,法官就可推定关系已经形成,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事实不存在。以“共同生活五年以上”的封闭性时间要求作为关系判断的一般规则,既能够为法官的判决提供明确标准,维护司法统一,又能够对当事人行为进行引导,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所预测。一般规则的建立,明确宏观上的关系判断标准,有助于司法统一和普遍公平的实现,但复杂的生活现实难免存在特殊情况,使得一般规则的适用不能够满足个案的正义,需要预留开放性的解释空间,制定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规则。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形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宜运用动态化的视角和标准予以衡量。适用动态系统理论构建特殊处理规则,根据司法实践、理论学说和国外立法的经验,对继父母子女间“抚养教育关系”形成所需要考虑的要素进行分析和整合,再对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内容进行提炼和类型化,先根据每一个单项要素的饱和程度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根据要素之间协同作用综合判断事实关系进展的程度,按照比例浮动赋予继父母子女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构建封闭性的一般规则与开放性的特殊规则相结合的规范基础,在标准明确的前提下实现普遍公平,在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规则下保证个案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