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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一批秦简《睡虎地秦墓竹简》,向我们打开了秦律的一扇小窗户,从而掀起了研究秦律的阶段性热潮。伴随研究的深入,一种崭新的制度——居赀赎债制度,也渐渐被了解。随后的龙岗秦简、里耶秦简相继问世,其中都有与居赀赎债制度相关的律文,而后一批汉简中经过制度变形后的有关居作、罚金、赎金的规定,足可证明这个制度的施行是广泛而又影响深远的。这个制度的作用,在于提供了无偿劳作的大量劳动力,与近些年发掘的秦刑徒墓地相关联,表明“居赀赎债者”参与了帝王陵墓及其相关设施的修建,由此扩大到秦代其他重大工程修建所需人力,也当有这部分人参与其中。依据“居赀赎债者”从事的不同劳作类型,居作的劳动强度也有相应的划分。“赀赎债”三方面,由于当事人无法缴纳被判处的处罚,因此将这种处罚转化为“居作”,称为居赀、居赎、居债,直至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劳作抵偿了所应受的处罚为止。居赀赎债制度为国家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与当时刑徒、徭役、兵役所需劳动力并无冲突,这是秦律的完备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