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的行使

来源 :沈阳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wang21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膨胀与有限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也日异突出。那么,解决这一矛盾的,最主要的途径便在于建筑物的空间化、立体化。城市中逐渐出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状态,因为此种状态而产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随即受到广泛的关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新型的物权,它主要包含了三方面权能,即专有权、共有权和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关于成员权行使方面的立法还存在诸多不足的实际情况,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行使进行了分析论述。本文由以下四个章节组成:第一章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的概述。主要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成员权的权利义务内容和管理规约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概括性的介绍和研究。第二章是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行使的法律制度。这一章主要以德国、法国、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例,介绍了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行使的历史沿革,分析了各国及地区的立法状况和推动管理团体运行的管理机关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第三章是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行使的法律制度。本章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行使主体的确定依据,系统介绍并讨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行使的内在推动力——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相关理论制度和立法规定。本章内容对完善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行使的相关法律制度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第四章是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员权行使制度之完善。基于上几章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行使的各要素的论述,本章指明了实践中关于确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行使主体、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业主自治监督机构的构想以及完善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行使的法律制度的建议。
其他文献
期刊
期刊
民粹主义作为一种政治思潮或政治运动,但是到目前为止,民粹主义仍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俄国民粹主义是民粹主义的典型代表,是世界民粹主义的起源地。但是,民粹主义的萌生和发展
自启蒙运动以降,“权利”日益成为人类社会最重要的概念。但什么是权利?人们在该问题上表现出的极度困惑与“权利”概念的流行形成了鲜明对比。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使用
学位
期刊
刑法中研究的不法原因给付问题源于民法理论中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该制度涉及民法总则、债权法以及物权法等内容,理论基础比较复杂。从民事立法上来说,发生不法原因给付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