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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交通肇事致乙重伤,于路边拦下一辆出租车去往医院,途中甲借机逃走,司机丙见甲一去不返,遂将伤者弃置路旁致乙死亡。本文所述案例中,肇事者甲的刑事责任承担,在理论上基本不存在疑问,关键的争议点在于对出租车司机刑事责任的确定。有观点认为,本案出租车司机对于伤者负有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其弃置伤者不予救助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然而,本文通过分析,得出与之相反的结论,即认为出租车司机的行为不能成立不作为犯罪。文章首先从伦理方面对本案加以思考,以社会影响为基调,通过对社会一些现象的评论以及对社会普遍心理的分析,对本案出租车司机之行为予以理解。认为出租车司机出于私利考虑而弃载的行为,虽不能为道德所认可,但应为法律所容忍,并且这一行为亦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一个社会的弊病,不应仅由某一个人来承担。文章从两个方面对案例进行了分析,一方面是不作为犯罪理论的角度,即从不作为犯罪理论出发,分析了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对伤者是否负有救助义务。文章既运用了国内通说的作为义务来源“四分说”,也采纳了德日刑法理论关于不作为犯罪的“保证人说”,并就“保证人说”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先以“四分说”为依据,认为出租车司机与肇事者及伤者之间的客运合同不能合法有效,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故而不负有法律规定的救助伤者的义务。再以“保证人说”为依据,分析各种确立保证人地位的观点后,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据此否定了出租车司机具有保证人的地位。另一方面,文章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出发,对本案中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探讨,肯定了伤者的死亡与肇事者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否定了这一因果关系因出租车司机的行为而中断的说法。最后,以本案为典型,将类似的情形定义为罪责转嫁行为,并对这一行为进行了分析,从作为义务履行顺序性及违法性认识两个方面分析了罪责转嫁行为,肯定了该类行为不宜作为犯罪论处的观点,并提出也可以将此类行为作为责任阻却事由加以认定。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本文提出了法律应将重点放在在先义务的履行上的观点,重视义务的及时有效履行,而非一味的关注于义务人的确立,这是对抗义务转移的有力手段,更是能切实保障伤者利益的具有最大实效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