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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是精神病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然而,相对于正常人群,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更容易遭受限制:一方面,作为普通公民,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都可以适用于精神病人,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刑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另一方面,基于精神病人的精神状态和所患疾病所带来的“精神病”及“危险性”标签而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包括家庭拘禁、社会隔离、强制医疗、人身约束等。精神病人作为弱势、边缘群体,他们往往缺乏正常人的行为能力,不仅无法行使和实现其基本权利,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社会歧视和排斥使他们更加边缘化,进而无力改变其弱势状态,乃至陷入恶性循环。因此,精神病人所享有的人身自由权无疑更加脆弱,更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作为消极权利,对人身自由权最为有效的保护是国家恪守其权力界限,消极不作为,避免侵入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作用范围。事实上,对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权的最大威胁始终来自国家,尤其是公权力以精神疾病和危险性为名所实施的强制医疗。强制医疗作为严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法律对人身自由权所施加的外部限制,而实现对该措施的限制,是基本权“限制之限制”的内在要求。因此,保障精神病人人身自由权的核心是如何实现对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制,通过实体和程序层面的法律制度,严格限定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以最大程度的限制该措施干预人身自由的空间和限度。围绕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权的限制问题,本文分四章展开讨论与论证。 第一章从人身自由权的概念界定入手,厘定精神病人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及其限制情形。学界对人身自由的界定素有广义和狭义的分歧,本文认为人身自由仅指身体活动的自由,是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在法律范围内作为或不作为以及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以身体活动自由为基础所从事其他活动,如居住、迁徙、通信、出入境等,则进入其他自由权利的领域,并非人身自由权所能涵摄。本章第二节从基本权利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着手,认为精神病人无论其精神状态与行为能力,都与其他人一样具有同等的基本权权利能力,同样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在肯定精神病人作为基本权利主体而享有人身自由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精神病人人身自由所包含的内容和所具有的功能,包括防御权功能和客观价值秩序功能。第三节主要探讨精神病人人身自由权受到限制的情形,具体包括人身自由的监护性限制、刑事限制(刑事强制医疗)和行政限制(包括保护性约束和行政强制医疗),其中行政强制医疗是对精神病人人身自由限制最为严重的情形。 第二章主要探讨强制医疗限制人身自由所涉及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强制医疗的相关概念界定、强制医疗的特点、性质与正当性目的与依据,以及以强制医疗限制人身自由应受的限制。本文在对强制医疗基本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认为强制医疗属于非惩罚性、不定期限、保护性和预防性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是国家基于其固有权力(国家监护权和警察权)为保护患者本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而对人身自由所采取的干预,其性质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强制医疗限制人身自由的正当性目的是保护患者本人健康权和公共利益,而国家以此干预人身自由权的依据则是国家监护权和警察权。同时,为防止国家以强制医疗过度地限制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应对该限制措施给予限制,这就要求以强制医疗限制人身自由在形式上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在实质上符合比例原则和最小限制原则。 第三章论述强制医疗限制人身自由应遵循的实体要件。实体要件决定了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也直接决定了国家以强制医疗方式干预人身自由的空间和限度。本文通过比较法分析,并结合强制医疗的属性及我国实际,将强制医疗的要件归纳为精神障碍、危险性和治疗可能性。首先,强制医疗的对象仅限于患有精神障碍的人,且所患精神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而精神障碍的诊断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依据公认的医学标准作出。其次,危险性是以强制医疗限制人身自由的依据,也是强制医疗的核心要件。危险性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可能性”两个要素。“危害”包括对本人的危害和对他人的危害,不论是何种危害,都应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危害可能性”则应综合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预测方法进行预测。最后,强制医疗应以“治疗可能性”为要件,这就要求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入院必须以治疗为目的,且治疗应有实际的效果,如果精神病人所患疾病没有任何实际治疗效果和可能性,就不应对其强制入院。简而言之,强制医疗的要件可表述为:具有危险性和治疗可能性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第四章论述强制医疗限制人身自由应遵循的法律程序。以强制医疗方式剥夺人身自由应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纵观各国立法,强制医疗的程序可分为医学模式和法律模式,前者将强制医疗的决定权赋予给医疗机构及精神卫生从业人员,并建立以医学专业为主导的强制医疗程序;后者将强制医疗纳入司法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医疗机构的强制治疗建议需经法院或中立的机构裁决或审查,并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通过对这两种模式的利弊分析,并结合强制医疗制度的发展趋势和精神病人的权利保障需要,本文认为我国应采取强制医疗的法律模式。具体则是建立由精神医学专家、患者代表、法律专家及其它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审查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强制住院决定的审查,并以此为核心构建强制医疗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