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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正不断推动大数据时代发展,在此背景下衍生出数据经济。如今它已然成为当前社会最重要的财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数据经济”的重大影响力,将其视为比石油还要珍贵的资源。我国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也紧跟时代步伐,已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将个人信息、数据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其中,通过国家立法加强对数据的保护。本文采用文献综合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在分析国内对数据权利研究现状的此基础上展开对数据概念、特征及分类的研究,对数据与大数据、数据与信息等概念进行辨析,为明确数据权利客体打下基础。随之介绍域外数据权利之立法,以欧盟及美国为主要研究对象,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然后阐述我国《民法总则》中有关于数据权利的立法,通过研究其第111条及127条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的演变、位置并运用体系解释方法,提出《民法总则》将数据权利划分为人身性的数据权利及财产性的数据权利,并对财产性数据权利客体予以二分,即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基于大数据时代背景,《民法总则》将个人信息、数据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章节予以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典的时代性,也被誉为我国《民法总则》的十大亮点之一。可见我国民事立法正逐渐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步。由于《民法总则》尚未明确提出数据权利的概念,在学理上对数据权利的内涵及法律属性,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说,在总结评述各种学说的基础上,笔者根据传统民法权利分类的原理对数据权利进行论证,提出人身性数据权利是一种兼具人身及财产双重内容的新型民事权利,而财产性数据权利则是一种新型财产权利。对数据权利的权能,依据数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对其进行划分,并对数据在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四个过程中的权能以图表方式进行具体分析。数据权利的各项权能在各个阶段享有的主体不同,承担义务主体也不相同。最后通过典型的侵害数据权利案例——“微博诉脉脉”案,提出侵害数据权利的行为既可以是违约行为,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并分别阐述它们对应的责任构成要件及承担责任方式。笔者希望本课题的研究能为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侵害数据权利案件的解决提供一些参考意见。由于水平有限,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