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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商主体申请,为确认其商事主体资格或对商业经营事项进行有关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登记制度(福州市工商局课题组,201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立法分散,过于强调公权力而忽视公民的私权利,政府行政行为显僵化保守、责权不清、工作效率低下,对企业而言存在准入门槛高、准入制度设计繁琐复杂、商事登记成本过高过重等。由于政府管制过多过强,已影响了市场经济灵活高效的发展要求。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关键问题的根源是政府公权力与登记主体私权利平衡发展机制没有建立、政府登记主管机关职能定位不合理、登记立法还不完善等,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要求和市场主体发展的内在需求。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登记机关找准管理定位,合理界定登记工作职权范围;以登记立法的完善来保障市场经济的规范和审查制度的建立。在以政府作为承担市场主体准入职责的管理职能与市场配置资源功能的合理界定的基础上,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构建新型政府与市场准入关系重新理性设计制度实现制度变化,政府转变行政管理理念,合理界定管理职能,明确登记机关的监督指导管理职能,在重视维护私权的基础上整理和制定相关登记法规,重视发挥市场主体自治作用,这样才能消除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不平衡状态,实现理性的制度建构。基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的目的,2013年,我国商事登记改革工作被正式列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该方案中规定:“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在此之前,以深圳为代表的典型地区已纷纷开展了商事登记改革的探索和尝试,本文从商事登记制度的渊源及其产生的原因出发,参照国外的商事登记经验,以研究我国部分典型地区的商事登记改革实践模式为基础,比照我所在的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商事改革现状和存在的困境,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提供一种参考意见,以促成商事登记制度能够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