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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价格维持指某一商品上下游的生产者与分销者或分销者之间约定,在将商品转售与第三方时,商品的定价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则上游交易方将采取经济制裁手段。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但其理论发展并不像民法具有深厚的历史积淀。作为市场中大量存在的经济现象,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在经济学界和法学界间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对待转售价格维持也没有形成一致性的做法。本文通过对转售价格维持的理论和案例的梳理,试图重新解释“限制竞争”的含义,指出我国现行反垄断执法司法存在的一些不足。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中出现的典型案例,梳理了各案例中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思路。作者通过分析比较,得出我国行政和司法存在不同分析路径的结论。我国的行政执法主要通过形式分析,实质上推定了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而司法案件树立的裁判原则和反垄断法司法解释要求必须论证转售价格维持的反竞争效果,实质上是突破了《反垄断法》原文的立法意图。并由此引出学界对转售价格维持竞争效果的争议,指出现有转售价格维持规制范式存在的弊端。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经济学理论对于垄断认识的变迁以及对转售价格维持的不同理论分析。古典主义经济学得出了垄断降低效率的论断,而新制度经济学派则将竞争者数量与垄断的概念区分开来,并指出传统的分析忽视了现实情况的约束条件,最终得出了错误的垄断分析范式。对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经济效果分析,存在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将转售价格维持解释为提高经济效率的一种手段,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其与攫取垄断利润之间存在联系。第三章作者通过案例事实的总结,认为转售价格维持的主要目的是消除商品流通的“搭便车”行为,以维持品牌的销售投入。作者对几种转售价格维持行为根据行业性质进行了分类,并通过对家电销售、眼镜零售、医疗销售等几类企业财务数据,对其销售模式从转售价格维持的角度展开分析。第四章对比了美国和欧盟在规制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发展趋势、所适用的基本原则及分析框架。美国在转售价格维持规制路径上,总体经历了从根本否定到二元分析范式的转变,其分析框架建立在诉讼双方各自证明其行为促进或限制竞争效果的举证责任之上,并最终由法官裁量判断。欧盟虽将部分纵向限制列入集体豁免的范畴,但始终将转售价格维持视作“核心限制”,必须个别审查确认其积极效果才可例外豁免。第五章作者指出,我国对于转售价格维持的认识和实践经验远不及欧美国家,在规则的细化制定上也有所不足。但后发不意味着劣势,世界竞争法的发展历史不过百余年,我国竞争法学界应跳出固有规制路径,树立正确的竞争观念,保护市场自主行为,将关注重点放到行政对市场的介入上来,以实现后来者居上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