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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20世纪初西方国家的一些新型社会纠纷相继在我国出现。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但由于诉讼法领域理论和立法的滞后,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赋予公民、社会公益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本文通过对各国民事公益诉讼规定的分析以及我国理论和现实需要的阐述,提出我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公民、社会公益团体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并进一步深入探讨公民、社会公益团体以及有关国家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以及一系列相关制度。本文正文共分三章:第一章民事公益诉讼概述。首先对公益诉讼中的“公益”进行界定,提出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其次介绍民事公益诉讼的兴起过程,并确定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与传统民事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最后介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并分析原因,从而得出确定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必要性。第二章民事公益诉讼主体之比较法考察。此部分介绍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的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并通过综合比较得出各国的共同点,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制度上并未采取一元化即只能由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而是多元化,除了直接利害关系人外,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诉讼,为我国关于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的设计提供了蓝本。第三章主要讨论我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选择。首先通过分析我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检察权的性质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程序上的障碍,得出我国检察机关不宜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结论。其次着重论证公民个人、社会公益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是我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从诉权理论的发展、法律依据和现实需要等方面论证了公民和社会公益团体;从诉讼信托理论和我国现有的国家权力结构分析了有关国家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并对公民和社会公益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设计。例如,设计鼓励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和防止诉权滥用的制度,并通过改进代表人诉讼制度和引进团体诉讼制度以期使公民和社会公益团体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