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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案制度的转变,其目的是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权并监督法院的立案工作。如今,立案登记制在行政诉讼领域已施行长达一年半之久,其有效地缓解了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实现了立案量的增加。但是,许多案件在实体审判阶段还是以“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方式完结,并且当事人滥用诉权的现象较为严重,这也显露出立案登记制在制度设计上存在问题。首先,该制度没有要求法院对其立案工作采取全程留痕的方式进行记录,这样会导致法院的立案工作缺乏规范性且不利于当事人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其次,该制度与立案审查制相区分的最显著特征就是仅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但是在对起诉条件的规定中仍然存在一些实体要件且没有明确界定对起诉条件的审查范围与标准,使得法院在开展立案审查工作时仍存有一定的自主裁量权,这将导致部分案件仍难以逃脱“不予立案”的命运;再次,该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保障其发挥最大的作用,尤其是对实体审查环节规定的缺失,导致案件的分流工作需要在实体审判阶段开展,这将浪费本就有限的行政案件审判资源,同时立案监督部门的缺失以及相应的监督程序的缺失,不利于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以及高效地寻求司法救济;最后,由于一些当事人认为登记即立案且法院在立案阶段并不对起诉条件予以审查,导致诉权被部分当事人滥用,当然其中不乏一些当事人并不以案件得以进入实体审判程序为最终目的,他们将行政诉讼作为与行政机关谈判的筹码,企图通过法院给行政机关施加压力的方式争取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这样的做法会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其滥用诉权的行为会延误他人实现合法权益的时间,因此对滥诉行为标准及惩罚措施规定的缺失是滥用诉权的当事人有恃无恐的根源所在。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考,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以便于立案登记制能够更好地运行并且更大限度的发挥其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