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非违法之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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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世界性的金融危机有愈演愈烈之势,危机的蔓延使得通过各类非关税贸易壁垒为表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然而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并不因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和深化而发生逆转。在关税与贸易总协议(GATT)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当今世界上规范和处理国家(包括单独关税区)间贸易关系最有影响力的国际机构,它通过规定成员方政府所应履行的WTO协议的义务,建立两套纠纷解决机制——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和成员方内部的司法审查制度,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审查成员方涉及国际贸易管理的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规范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贸易自由化原则是WTO法律体系或之前建立的GATT协议具有磐石作用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本质上要求限制和消除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有序发展的所有障碍,通过WTO成员方给予互惠贸易,作出关税减让和其他市场准入承诺,限制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来实现。但是基于各种客观因素和立法者的理性与局限,世界上还没有哪种法律已经完备到已消除逃脱其规定的一切可能。在WTO协议拟定过程中无法全面和直接地将所有可能对多边自由贸易体制造成妨碍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予以全部明文规定的现实中,如果仅仅只是规制成员方实施的违反WTO协议的非关税贸易壁垒,而对那些没有违反WTO协议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置之不理,放任为之,那么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通过WTO成员方关税减让承诺而使其他成员方享有的可信赖预期利益将会毁于各种各样的“蚁穴”之中。西谚有云“有权利必有救济”,在此种情形下,应该通过一种诉讼制度赋予利益受损方获得程序救济的机会。因此在WTO法律体系中,一种名为“非违法之诉”(Non-Violation Complaints)的程序救济制度出现。非违法之诉孕育于20世纪20年末30年代初的那场经济危机之后的国际联盟时期,历经GATT时期的探索前进,WTO时期的不断完善。在WTO法律体系中,非违法之诉是一项保护合法预期利益的程序救济制度,通过救济WTO成员方因为在关税减让谈判时所作出的相互关税减让承诺而使其享有的改善的市场准入机遇和由此而来的竞争关系被WTO其他成员方没有违反WTO协议明文规制的政府措施所破坏的合法预期利益,间接保护WTO成员方的国民在其他成员方境内享有的合法预期利益不会被其所不能预见的并不违反WTO协议的政府措施所损害。合法预期利益是WTO协议没有明确规定,但却符合WTO协议的原则,是可被合理预见,且不应被抵销或减损的利益。非违法之诉反映出WTO成员方政府的一项不违反WTO协议的政府行为,仍然可能被其他成员方政府作为诉因之一(其余两个诉因是违法之诉和情势之诉)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寻求在国际层面解决贸易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中要求国家违反条约的明确规定的条款才能提起诉讼的规定相比,非违法之诉本身可谓是一项特殊和少见的制度,确立了国际贸易关系中政府合法行为而产生的国际严格责任,有助于新型国际责任法的构建。本文从历史到现实,对非违法之诉的雏形——“衡平待遇条款”的初创,随后主要贸易国家的实践,GATT时期和WTO现阶段发生的非违法之诉案件,个案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在非违法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观点和意见作出分析,深入研究非违法之诉的渊源和发展,非违法之诉的基础和意义,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非违法之诉的扩大适用,非违法之诉的程序规则等问题,以期能为我国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妥善地运用这一嗣后程序救济制度,最大程度地维护和保障我国的自身利益有所裨益。由于WTO非违法之诉——一种保护合法预期利益的嗣后程序救济制度的存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在制定或实施一项有关涉及国际贸易管理的抽象行政行为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时要考虑我国在入世文件中对特定产品所作出的关税减让承诺,要综合考虑一项可能并不违反WTO协议的国际贸易管理政策的出台是否会损害WTO其他成员方的合法预期利益,从而“授人以柄”,创造出其他成员方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对我国提出非违法之诉指控的条件,避免针对我国的非违法之诉指控的发生。面临WTO其他成员方启动针对我国的非违法之诉指控时,我国应依据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和程序规则从容应对,据理力争,有效抗辩。同时,我国作为WTO成员方也应善于利用包括非违法之诉在内的WTO争端解决程序,在必要时针对WTO其他成员方在其境内破坏我国出口产品的公平竞争地位的行为一并提起违法之诉与非违法之诉指控,全方位、多层面地保障和维护自身的利益。WTO成员方内部的司法审查制度是WTO成员方按照WTO涵盖协议中司法审查制度的规定和非创始成员方的入世协议文件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承诺,构建的司法审查制度,确保WTO协议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在成员方内部适用和执行。在我国当下语境中,WTO成员方内部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是符合我国入世协议文件中承诺建立公正、独立和透明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表现形式。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植根于传统的行政诉讼制度之上,受案范围仍然局限于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这即不符合我国在入世协议书中对任何行政行为都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所作出的承诺,也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非违法之诉可以审查任何政府措施的现实而有所区别。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局限于“合法权益”标准或者是“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于国际贸易参加者国际贸易自由权益的保护,强调的是一种法律上保护的利益而不是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只保护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利益,但是对于国际贸易参加者被不违法的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预期利益的侵犯缺乏保护。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非违法之诉解决的是WTO成员方之间因不违反WTO协议致使合法预期利益受损而引发的贸易争端,保护的是成员方的合法预期利益,间接保护成员方国民的合法预期利益而不直接涉及具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非违法之诉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都包含我国国际贸易管理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两者的关联性由此产生。因此就监督成员方政府的贸易管理公权与尊重和保障国际贸易参加者的私权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成员方内部的司法审查制度达到了某种契合,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或者是两个不同的视角。正是在此意义上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非违法之诉的审查范围、对合法预期利益保护的精神与思想将会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完善产生影响。从WTO协议在我国更好的履行,减少国际贸易摩擦的产生,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考虑,从WTO非违法之诉的规则经过GATT/WTO案例实践的发展而得以充实的背景入手,从推进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自身发展和完善,尽力将贸易纠纷留在本国解决,减少案件被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的现实出发,处于起步阶段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今后的发展与完善中,将会部分地扩大受案范围;加强对国际贸易参加者合法预期利益的保护,具体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1.进一步放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采用“不利影响”标准;2.通过构建确认诉讼中的确认国际贸易行政法律关系之诉的方式救济国际贸易参加者因其所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违法的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预期利益所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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