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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权指的是公民达到法定的年龄时,国家依法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用于保障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每个人都应该平等享有的一项生存权和社会权。在我国,养老权于1954年《宪法》中得以体现,其宪法地位也因此得到了确立,但因受制于历史、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目前对养老保险权的宪法保护在诸多方面仍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而日本在国民养老保险权的宪法保护方面则取得了相对较快的发展,其中,于1961年起生效的《国民年金法》标志着日本“全民皆年金”时代的开始。在发展国民养老保险权宪法保护的历程中,日本以较为全面、较高层级的文本规范、较强力度的养老保险权的立法保护机制、以及切实可行的司法保护和违宪审查,体现出了对于国民养老保险权更为完善周到的法治保护。与我国相比,日本的养老保险权宪法保护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养老保险权的权利享有主体范围更加全面,养老保险权法律监督体系更加优化。但与此同时,日本在高龄少子化的社会背景及养老保险权保障机制自身问题的影响下,也暴露出财政危机下养老保险权的保护力度降低、青年群体对养老保险权的宪法保护的信赖感缺失等不足之处。有鉴于日本养老保险权宪法保护的有益经验和不足之处,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我们可以依照宪法推进养老保险权的立法建设,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权的权利享有主体、明确养老保险权宪法保护的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与此同时,坚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养老保险权保护原则、构建多元化养老保险权保护模式,以此来科学确定养老保险权的宪法保护水平,并明确养老保险权的救济路径,以期日益完善中国养老保险权的宪法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