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的保险法在2009年的修订中明确的禁止了人身保险代位求偿,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才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这引起了我国很多学者的争议,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以及加入WTO以后外国当今保险理论对我国的现有保险制度的冲击,保险法与先进立法的接轨已经是大势所趋,如何最大程度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制度又在最大程度上符合我国现有国情成为了当前的主要研究方向。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迅速,从单纯的人寿保险扩展到了各个领域,但是在体系上依然按保持原有的分类方式尤其表现在我国的保险立法章节中,在保险的体系下进行细分会有更多的不同贯穿在整个保险当中,比如保险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受益人归属以及超额保险下的保险界定已经成为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需要对保险法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来使整个保险业有新的运行模式。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使得有第三人出现的保险合同可以进行新的界定,也使保险代位的适用有了有法可依的可能性,在法条中明确的规定了在死亡及丧葬的费用可以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这与我国当前的人身保险立法有一定的冲突,但从合理性及可行性上进行考量,侵权责任法既然对合同的三方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明确,也应当适用在有第三人出现的保险合同当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抛弃一些非填补损失的保险费用后再进行代位求偿已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的人身财产二分法已经不适应世界保险发展的总体潮流,在欧美以及亚洲的日本等保险发达国家都在向损害定额二分法靠拢,这种靠拢对我国保险的最大冲击就是我国的人身保险内部人寿险与伤害险是否应当分开进行规定,本文在人身保险代位权中进行了细分后的各自界定,包括人寿险,健康险,年金险以及意外险等,最后得出了意外险可以在局部适用代位权的结论,但在同时我们要考虑的是在我国的可行性问题,通过我国民法的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在法院中所经常使用的案例可以做大程度上的公正,并建议在以后保险法修订过程中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以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