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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不完善严重制约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实践,致使税务行政处罚中的随意性很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是我国法律对税务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全部规定。因此,有必要全面深入研究《行政处罚法》及《税收征收管理》等法律中的时效制度,以便加深对税务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理解从而有助于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解决。通过完善税务行政处罚时效体系,对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为进行时间上的约束,以保证国家权力的及时行使,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适用。主要从现行有关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法律规定的角度探讨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制度的规定;二是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适用。包括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分类、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计算以及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与涉税犯罪追诉时效的衔接。第二部分的内容是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这一部分主要对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进行分析,共有五个方面的问题。一、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条件的缺陷与完善;二、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起算标准的缺陷与完善;三、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分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四、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中止制度的缺失与完善;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补充规定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第三部分的内容是税务行政处罚时效体系的思考。这一部分内容就税务行政处罚时效体系的内容进行分析。笔者提出建立税务行政处罚的裁决时效制度和执行时效制度,他们和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一起构成完整的税务行政处罚时效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