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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侦查讯问程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实现侦查需要和人身基本权利保障的动态平衡,保证侦查需要、打击犯罪的同时,要实现人身权益保障的目的是我国刑事侦查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在刑事侦查讯问程序中,应讯者、受害人和侦查机关三者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根源于其三者不同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角色,必然导致三者不同的利益诉求,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其中,侦查讯问过程中最主要利益冲突表现为侦查机关与应讯者之间的冲突。突出表现在应讯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与侦查机关自由裁量之间的冲突、有效保障人身权利与实施强制措施之间的冲突、维持社会正常生活秩序与满足侦查需要之间的冲突、公民言论自由与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之间的冲突、构建律师在场制度与侦查机关履行侦查职责之间的冲突等方面。正是由于刑事侦讯过程中存在的多方利益冲突,导致刑事侦讯中的应讯者具有其应然性诉讼地位和实然性诉讼地位双重角色。目前,我国刑事侦讯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例如,逐渐淡化应讯者的诉讼主体地位,应讯者当然地被视为刑事案件证据的重要来源。长期以来,“口供中心主义”的思想影响着刑事侦讯的全过程,致使刑事侦查讯问方法的价值导向趋于方便性和可采用性。虽然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保障应讯者合法权利的相关规定被法律明文确定,但在刑事侦查讯问实践过程中,侦查机关享有几乎不被实质性制约的至上权力,加之普通民众对于侦破案件迫切的强烈欲望,致使此类规则往往被暖昧对待。权力机关与普通民众对其的容忍度根据具体案件而变化,并未形成固有的原则和态度。面对我国需要重新构建的刑事侦查讯问制度,应讯者的诉讼主体地位常常无奈的转换成为诉讼客体地位。研判刑事侦查讯问司法活动各方利益冲突的原因、表现、特点,寻觅刑事侦查讯问利益冲突的平衡点至关重要。本文试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构建律师在场制度、建设高素质侦查队伍等方面对平衡各方利益诉求的方法进行研究探讨,提出完善我国刑事侦查讯问制度的可行性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