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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和谐世界、和谐社会的大环境,有感于恢复性司法在世界范围内如火如荼的发展,着眼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的特殊性,本文从恢复性司法的产生、发展、实践模式及特征入手,通过对恢复性司法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的价值、功能的分析,结合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社区矫正、刑事和解等的经验,论述了我国构建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为如何构建这一体系从立法、司法以及具体程序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全文采取比较的、历史的和实证的分析方法。第一部分为恢复性司法概述,主要介绍了恢复性司法的含义及其产生、发展的过程,并总结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基础;不过由于恢复性司法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所以笔者在介绍了几家观点之后,着重突出了联合国文件对于恢复性司法的介绍。其产生和发展既有一定的必然性,也有一定的社会因素。理念分析上,笔者比较介绍了被害人诉讼主体理论、对犯罪的认识上的转变、刑罚功能的变迁几种比较主流的观点。第二部分介绍了恢复性司法在世界实践中的四种主要模式及其特征,强调其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四种模式为:被害人——犯罪人调解程序(VOM)、家庭小组会议(FGC)、恢复性警察警告(RPC)和量刑小组模式(SC),恢复性司法的特征包括:程序的非严格性、适用阶段的多样性、参与的广泛性、达成协议效力的准司法性和处理结果的和平、稳定性。第三部分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及其主体的特殊性,从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犯罪原因入手以及少年法的产生之历史必然,论证了恢复性司法对于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有价值:利益均衡价值、社会责任价值、和谐目的价值、经济效率价值以及恢复性司法的功能:恢复被损的社会关系,促使未成年犯罪人回归;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权益;多元化解决纠纷,促进司法分流。并通过实证调查和实验统计数字支持笔者的论证。第四部分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现实为基础,总结了近几年来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上的社区矫正、圆桌审判、刑事和解等有益经验,论述了我国构建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体系的必要性:取决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犯罪特征以及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并不完善的现实,构建这一体系的可行性也从现有处理政策中的教育保护、及时防治、综合治理和科学性原则中得到了论述基础,从现有司法实践:社区服务令试验、社区矫正试验、圆桌审判、刑事和解等的探索中受到启发。最后一部分也就是第五部分笔者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体系的立法、司法、教育上的改革思路和具体程序设计,从程序的启动、申请和受理、程序的推进、达成协议后的处理几个方面予以了详细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