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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继承法》于1985年开始实施。法之初现时,我国的经济和国民需求尚处于较低水平,虽具体制度已体现出对遗嘱自由限制之目的,但是随着20多年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观念的不断更新,现行的遗嘱继承制度在时代浪潮下逐渐显现弊端,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适逢《继承法》修改之际,特留份制度的增设与否,成为了法学家们热议的话题。我国《继承法》赋予了自然人极大的遗嘱自由,为避免矫枉过正,该法主要依靠第19条与28条规定的必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之“度”进行限制。司法实践中则常以公序良俗原则为由保障法定继承人之权利。但是,必留份制度由于适用条件过于苛刻及计算数额的不确定性,无法成为限制遗嘱自由的有效手段;又因“禁止逃向一般条款”和“法律不问动机”的约束,公序良俗原则在适用中屡遭非议。二者难以对遗嘱自由之“度”进行有效控制。为完善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特留份制度呼之欲出。特留份制度自罗马首创以来,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沿袭与承接。无论是为了防止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还是为了家族财产的内部流传,都是这一制度出现的共同现实基础。可见,特留份制度是时代发展和立法进步的体现。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与地区特留份制度的建设成果,结合我国法律理论和基本社会情况,完善我国特留份制度。论文除引言之外分为五个部分,共三万余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探讨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在适用中产生的问题。我国现行《继承法》未给予遗嘱自由合理的限制,仅依靠必留份制度和公序良俗原则来衡量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是否过限、判断遗嘱效力,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利、遗赠受益人的期待利益以及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利三方失衡。第二部分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特留份制度的立法启示。通过对世界上部分国家及地区特留份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介绍与比较,指出特留份制度在我国的缺失,并提出我国构建相关制度的立法启示。第三部分是必留份与特留份制度之比较。通过比较我国必留份制度与国际通行的特留份制度在保障对象、遗产债务清偿顺序、计算基数等方面的区别,认为必留份制度在保障特殊群体利益方面的地位无可取代。必留份与特留份制度保障重点各有不同,二者应在我国《继承法》中并行不悖。第四部分是我国构建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通过阐述构建特留份制度的积极作用,论证建立特留份制度以弥补我国现行立法不足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五部分提出构建特留份制度的立法建议。在参照其他国家及地区特留份制度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加以讨论继子女、丧偶儿媳和女婿是否享有特留权利等热点问题,从特留份权利主体、特留份数额、归扣制度、扣减权、权利的放弃与丧失、特留份的消灭时效等几个方面提出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