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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贩运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清代以来,大湄公河次区域上的国家(越南、柬埔寨、老挝、泰国、缅甸和中国六国)就出现了人口贩运,近年来大湄公河次区域已经成为亚太地区人口贩运犯罪最猖獗的地区,被贩运的受害者大多遭受强迫劳动、性剥削、强制婚姻和非法收养等非人道对待。面对严峻的犯罪形势,有必要加强该区域法律合作机制。这既是保护人权所必须,也是构建一带一路、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GMS)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良好发展环境的必然选择。本文从大湄公河次区域人口贩运现状着眼,结合联合国人口贩运报告和该区域地理和人文环境特点,分析该犯罪发展趋势和形成原因。其次,文章整理分析了国际层面的打击该区域内人口贩运的法律依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条约》及其议定书《防止、禁止和惩治人口贩运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议定书》、该区域内的《大湄公河次区域反对拐卖人口区域合作谅解备忘录》、适用于除中国外其余五国的东盟《打击人口贩运尤其是妇女儿童宣言》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意向相似成员国的刑事司法互助条约》、中老缅泰四国联合发表《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联合声明》以及相关双边条约等;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目前次区域内四个层次的打击人口贩运法律合作机制:(1)国际社会层面: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主导的打击次区域人口贩运项目:UNIAP和UN-ACT;(2)次区域六国政府直接主导的打击人口贩运专项行动:“六国合作反拐进程”(COMMIT);(3)泰越柬老缅五国所处东盟与中国层面:东盟内部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机制;(4)次区域六国打击包括人口贩运在内的跨国犯罪的专项组织: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通过以上分析,发现由于区域内六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尽一致及缺乏刑事司法合作条约等原因,这些合作机制存在可完善之处:相关协定与项目执行力度不足、相关法律合作机制缺乏协调性和完整性等。因此,面对日益严峻的犯罪形势,有必要借鉴相关区域合作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文章选取了欧盟、欧洲委员会、美国与墨西哥双边合作以及波兰与意大利双边合作四个成功经验借鉴分析:欧盟目前作为世界上唯一具有超国家性质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已经建立起了较为成熟的区域法律制度,对大湄公河次区域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欧洲委员会注重对于受害者的人权保护和监督机构的评估职能,其《采取行动打击跨国人口贩运公约》相较于联合国《防止、禁止和惩治人口贩运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议定书》而言,对“人口贩运”定义里,涵盖了所有的剥削形式,对受害者保护更为全面;美国与墨西哥双边合作实例展示出两国执法部门直接和紧密合作的高效能;波兰与意大利双边合作体现出与国际刑警组织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的重要性。通过以上分析,总结出大湄公河次区域可以从三个方面完善打击人口贩运法律合作机制:完善和统一打击人口贩运相关实体法(包括完善与统一打击人口贩运相关实体法,统一与完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加强现有机制协调性和完整性(包括确立统一协调机构,增设监督机构,完善受害者援助保护制度和机构);增大与国际组织合作力度。此前,对于大湄公河次区域人口贩运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针对区域内特定人群如妇女儿童,或局部区域如中越、中缅间,或分析该区域内人口贩运成因和对策,较少有关注实践中机制。而本文将大湄公河次区域作为整体,并重法律基础与实践机制,借鉴国际社会成熟规范文件和成功实例,为该区域打击人口贩运法律合作机制提出完善之策。本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在文章的前期准备阶段,主要通过规范分析法,搜集整理大湄公河次区域针对打击人口贩运相关国际条约和协定。通过比较分析法,对比了大湄公河次区域与欧盟和欧委会打击人口贩运相关立法异同及趋势。案例分析法主要运用在美国与墨西哥,以及波兰与意大利打击跨国人口贩运司法与执法合作的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