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产品修理及再造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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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商品全球化流动的趋势明显加强,随之而来的就是产品越来越多的受到国内外知识产权的挑战,专利侵权形式多样化,难以明确界定各个行为之间清晰的界限,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否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专利产品修理和再造表现地尤为突出。专利产品的修理和再造不仅仅涉及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甚至还涉及与此相关的大型企业、行业领域,如售后服务行业和出口行业。在美国和日本,由于修理和再造行为引起的专利侵权纠纷已经非常普遍,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对于专利产品的修理和再造在我国没有深入研究,还有形成系统性的理论体系。所以,对专利产品修理和再造进行理论探讨和法律规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认定专利产品修理和再造合法性与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利益平衡理论、专利权用尽理论和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根据利益平衡理论和专利权用尽理论,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具有合法性,因为从修理的目的来看,修理是为了恢复其使用的功能而对已经损害的专利产品进行维修,从而延长其使用的期限。从本质上来讲修理是专利使用中的一个环节。而对专利产品进行再造则是属于违反专利法的行为,因为再造的本质是重新生产制造,而对专利产品的制造权自始至终掌握在专利权人手中,即使专利产品被依法首次投入市场后,权利也未发生转移,也就是说只有专利权人才享有制造专利产品的权利,专利权用尽理论并不穷竭专利权人的制造权。因此,应当对专利产品再造进行约束,对其进行法律规则应当引入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对专利产品的修理和再造进行区分的原则主要包括利益平衡原则、充分利用专利产品的原则和有利于产业竞争的原则,对专利产品修理和再造进行区分的参考因素主要从修理和再造的定义、专利权用尽原则体制框架和行为的内容和社会背景上综合考虑,主要从专利产品的报废程度、更换或者加工、改造的程度、市场需求技术难易程度以及原专利产品和被控侵权产品的相似程度以及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程度等方面进行认定。在完善我国法律制度时,应当从专利权人的市场份额、专利权人的实施能力以及专利技术在产品中的贡献比三个方面进行补充完善,此外还要注重加强法官的专业素质和当事人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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