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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西部大开发之后,西部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工程全面展开,并已取得明显成效。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抑制西部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趋势。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工作仍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由于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很难在短期内使生态环境恶化得到有效的遏制,生态系统的调节功能、再生功能、净化功能、循环功能及承载功能呈继续下降趋势。因而发展我国西部农村循环经济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发展我国西部农村循环经济能够保障西部农村可持续发展、支撑西部地区循环经济的科学体系、有助于边境贸易的发展。本文从发展西部农村循环经济完善该地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角度出发,分析目前法律体系中对于调整西部农村循环经济的相关规定,提出从宪法上明确区域经济的循环发展,给予西部农村构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以根本支持;西部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各自的权限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条件,环境问题等,因地制宜地制定建立发展循环型社会有关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行政规章;结合西部农村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或修改相关的单行法律。并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研究结论,提出完善西部农村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