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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研究表明,不同的法律起源导致了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果。具体来说,在金融发展方面,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的金融发展水平比以法国为代表的民法国家的发展水平更高;在经济增长方面,前者的平均增长率也高于后者。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社会经济结果的显著差异呢?理论界先后提出了质量高低说、稳定预期说、适应性假说和司法独立假说。质量高低假说认为普通法国家的立法质量和执法质量都高于法国民法,前者更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因此普通法国家的金融发展水平高于民法国家。稳定预期说认为普通法国家的法律体制能够给投资者带来更加稳定的预期,这有利于增加投资。适应性假说认为普通国家的法律制度能够快速调整去最小化经济中契约需求和法律体系能力之间的缺口,这种适应能力的高低能够解释各国金融发展水平的差异。司法独立假说认为普通法国家的法官的独立性最高,这有利有增加政府承诺的可信性、更好的保护私有产权,因此有利于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不同的法律起源之所以导致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果,是因为不同的法律体制的适应性能力和对私有产权的保护程度不同。我们以信托法为例,说明信托法对金融发展的影响。信托法是英美普通法系与欧洲大陆法系最具标志性的差异之一。与合同法、公司法相比,信托法的灵活性和对投资者独特的保护方式有利于金融发展。最后,本文根据无序(disorder)和专制(dictatorship)之间的替代性来解释为什么英国和法国发展了不同的法律体制。任何社会都面临两个危险:无序和专制。无序意味着个人和他们的私人财产面临如下方式的掠夺:强盗、谋杀、偷盗、违背协议、民事侵权行为和垄断性定价。专制意味着个人和他们的私人财产面临国家或者国家的代理人如下方式的掠夺:谋杀、税收、暴力侵犯产权。专制对产权的掠夺还反映在国家管制者阻止企业竞争性进入某些行业。制度的作用在于控制专制和无序的带来的双重危险。这类控制性制度存在一个根本的替代(trade-off)。具体的说,一个国家拥有更多的权力来控制无序,那么这个国家也可能更多的滥用专制权力。而当一个国家专制力比较弱时,无序带来的成本可能更大。因此,最优的制度使得这两个成本最小化。当一个国家无序造成的损失更大时,应该提高专制程度以减少无序带来的成本;同样,当一个国家因专制造成的损失更大时,应该赋予个人更多地自由以减少专制带来的成本。根据法国和英国面临的历史环境,法国民法的产生条件是无序带来的社会成本比专制所产生的社会成本更高,因此法国民法传统所代表的一系列制度增强了国家的权力,这样才能减少无序带来的社会成本,尽管冒着国家滥用权力的危险。而英国普通法产生的条件是专制带来的社会成本要高于无序产生的社会成本,因此英国普通法传统所体现的一系列制度限制了政府权力,这样才能减少政府侵犯私人产权所产生的危害。因此,从专制和无序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之间的根本替代这个角度,可以更好的理解为什么法国和英国发展了差别极大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