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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下,要使公民的权益得以实现和保障,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诞生与发展正是顺应了我国司法改革的需要,符合权力监督和权力制衡的法治要求。民事检察监督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方面主要针对的是民事案件审结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对于生效判决的执行,也就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进行的微乎其微,仅仅处于探索阶段,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现实不容忽视的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难”与“执行乱”是客观存在的。“执行难”与“执行乱”虽然原因复杂不同,并是都无一例外与人民法院执行违法,执行不规范,甚至采取消极态度,不予执行等有关。“执行难”与“执行乱”对社会的危害不仅仅影响法院的威信力,同时也成为我国实现法治社会的障碍。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司法权威,采取自我监督机制来规范法院自身执行行为。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民事案件纠纷的增多,人们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升,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对私权利的保护意识也逐步增强,这就对民事执行内部监督机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质疑。法院这种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着天然的缺陷,监督缺乏透明度,无法保障执法活动公平、公正的进行。民事执行的现状,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都使社会各界对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执行给予了高度关注。现在学者们争议最多的话题是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这种监督机制能否起到根本性的作用?这篇文章的写作目的在于,通过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检察权和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权之间相互关系的论述,从而得出结论,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文章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了一些具体的数据和案例,对这一监督机制进行深入探讨。文章的引言部分详细介绍了文章的写作初衷,正是因为民事执行难题不断,使得人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了维护司法权威,法院,党委,人大,舆论都纷纷都民事执行进行监督。但是由于这些监督存在着种种缺陷,不是最理想的监督方式。故目前最关键的是,引入一种外部有力的监督模式来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遏制“执行难”与“执行乱”现象的发生。